秀城、秀洲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制订《嘉兴市市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技局
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嘉兴市市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市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设立"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信息产业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三)、市财政安排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发展资金;
(四)、市财政安排的与大学合作专项资金;
(五)、高新技术企业"先征后返"部分资金;
(六)、科技园区孵化企业"税收先征后返"部分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贴息和专项扶持;
(二)、对列入市级科技三项费用补助范围的项目;
(三)、与相关大学合作开发的科技项目;
(四)、市级高新技术应用与产业化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对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以及高新技术园区的经费补助;
(六)、扶持市级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七)、其他需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补助。
第五条 组织管理机构
建立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决定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科技发展资金总预算,参与科技项目的会审,审批和下达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验收,审批年度科技发展资金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资金(除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费总预算,负责发布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发展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编制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科技发展项目的验收,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资金(除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汇总决算。
(三)、市计委、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负责发布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的验收,编制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决算。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实施全年申报的办法,凡符合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科技发展资金,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可由市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也可直接申请。涉及区财政匹配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推荐。项目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及附必要的资料。
建立科技发展项目库,项目库是为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设立的对科技发展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引入项目评估和评审机制,对重大项目建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二)市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分三次对纳入项目库的科技计划进行研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提交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讨论。
(三)市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审定,并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兴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1]126号)、《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2]65号)等文件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八条 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资金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如发现挪用资金,除将挪用的资金全额收回外,还将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且今后不再安排科技发展资金。
科技发展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消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撤消。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市计委要根据《嘉兴市市级项目经费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嘉财政[2002]382号)对有关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检查监督,对重大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