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有关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关于做好2015年(第29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发布相关工作的通知》(工运行函[20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注册,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为主,且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含)以上企业(集团)。
2、中外合资、合作及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需为中方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3、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近三年没有连续出现亏损。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将依照企业的规模状况、效益状况以及研发创新三个方面为主进行综合汇审。
二、申报要求
各市经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有关企业开展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报送工作,请符合报送条件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如实填写《2015年(第29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基本情况表》、《2015年(第29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主要指标表》,经各市经信部门初审后,将审核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企业财务报表和汇总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二份与电子版)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
联系部门: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郑闽红
电话/传真:0571-87050803
邮箱: zhengmh@zjjxw.gov.cn
通信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701室
邮编:310007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