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制订并公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4]427号)要求,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明细目录》(见附件)。各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必须在计量仪器收发大厅公布该目录以及送检计量器具检定期限承诺和计量授权的具体项目内容。省局将对各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执行强检计量器具期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请各市局加强对辖区内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广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明细目录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