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技厅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
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主管处负责人在《科技计划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项目承担者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材料及电子文档送科技厅,厅项目主管处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注意见后,由厅发展计划处对验收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验收专用章》。
第五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一)课题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及其电子文档;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项目验收信息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
第六条
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验收小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七条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及时申请进行验收。凡承担四川省科技厅计划项目而未按要求经科技厅验收结题的,科技厅对其新申报的项目不予列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