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管理工作,方便在台定居后返回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公安部六局要求及上海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大陆证”)的申请人返回办理户籍注销及出境手续
1.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出赴台湾定居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按照大陆居民申请赴台定居程序予以受理,审核无误后签发《注销户口通知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具户口注销的证明。
3.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并留存复印件后,审批同意办理赴台定居签注。市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为申请人签发赴台定居签注。申请人所持大陆证有其他类别有效签注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应予注销;大陆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应为其一并签发大陆证和赴台定居签注。
二、大陆证已被剪角处理的申请人返回办理户籍注销及出境手续
对大陆证已被剪角,需要返回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申请人,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在核查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大陆证发证记录,确认其大陆居民身份后,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单页)。申请人入境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注销户籍及出境手续。
三、在上海申请并获取台湾定居入台许可的上海户籍居民,申请大陆证及定居类签注,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注销户籍及出境手续。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至各相关部门和派出所,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