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09-23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快发展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肯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富民强省、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新思路,采取大动作,推动大发展。

  2.发展民营经济的基本思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切实解决平等待遇和权益保护问题,着力建立诚信、担保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优化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力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和外向型企业,用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用创新的体制和灵活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3.今后5年民营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07年,民营经济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从业人员在2002年基础上有突破性发展;形成一批提供就业岗位多、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使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扩大市场准入,实行平等待遇

  4.放开经营范围和管理限制。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与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保险业;积极支持和推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入电信、公共信息网络、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把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应一视同仁地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放。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允许跨行业经营,进行无经营范围的登记制试点。

  5.实行平等待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认真清理各种政策文件,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和对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取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6.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并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兑现。

  7.鼓励省外资本来川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招才引智力度,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川投资兴业。省内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突出比较优势,主动寻找省外战略伙伴,实现招商方式、引资来源和出口方式的多元化;加强与沿海地区的资本、劳务、商务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要关心和支持省外来川投资企业的发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以资引资,以项目引资,带动更多的省外资金入川。凡省外来川投资企业,在各方面享受与本省企业同等的待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产业引导,实施重点支持

  8.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以从科技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四川省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规划。民营企业被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9.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10.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所得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11.鼓励参与生态环境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完善操作性办法,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

  12.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出口生产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并在信贷、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3.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经省政府批准后,民族地区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服务体系

  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办好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15.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已经削减的各项行政收费项目必须落实,决不能再收费;要继续清理、减少各种收费项目。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国家规定外,省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规定,要新出台行政收费政策,我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经过由专家、企业和人民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通过;市(州)级以下各级政府不得自行制定行政收费政策。

  16.建立和完善涵盖民营经济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突出民办性质和独立地位,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17.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按照加快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的社会化,提高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网站,连接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网页,公开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知情权。

  五、优化法制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18.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经济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19.切实保障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20.保护平等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做法,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1.加大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和完善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化测评机制,发挥测评的监督效能。在县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投诉并依法依纪予以查处;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六、建立担保体系,优化融资环境

  22.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出资参与建立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2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2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不断优化融资环境。

  七、激发内在动力,提高发展质量

  25.不断拓展创业发展空间。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积极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公司制的民营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允许以管理、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推行期权制,形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容聚高层次人才的制度保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市场为导向,整合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鼓励民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各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提高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水平。

  26.促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人才资源转变为人才资本的机制。鼓励外出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回川创业。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其入城落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一视同仁的待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民营企业主出国考察和开展省际、国际交流。

  27.坚持诚信经营原则。引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引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光彩事业”,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八、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

  28.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发展是第一要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发展预测、重大结构与布局规划。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统筹安排土地、能源、资金,把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经营城市相结合、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实现三次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

  29.建设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城镇总体建设规划相衔接,把工业园区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载体,引导、支持和协调民营资本兴办“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和专业市场,并由政府做好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培育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链,发挥集聚效应。对产业发展用地要及时供应,保证发展需要;园区建设要把握投资密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严禁圈而不用、多占少用。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乡镇企业示范区中选择部分开发建设成效显著的,纳入全省重点开发区管理系列,并享受《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赋予的优惠政策。

  30.建立发展协调机制。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级党委统战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县以上统计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31.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现有的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等,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和帮助。试行技改贴息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32.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积极在民营企业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有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3.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定期表彰诚信守法、提供税收和就业岗位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努力为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同时作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级有关部门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的具体配套措施,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发,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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