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川委发 [2000] 3号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跨越式发展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必由之路。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大科技人员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从总体来看,目前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结构、传统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总体水平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加大实施“科教兴川”战略的力度,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机遇,将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发展目标。到2005年,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运行机制。办好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高校科技园区,构建成都—德阳—绵阳(以下简称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支撑和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必须坚持的原则。坚持以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意识,提高科学技术应用于产业发展的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坚持企业是主体,机制是关键,人才是根本,投入是保证,从体制、机制、政策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以激活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为重点,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加强协作攻关,实现在较高水平上的技术跨越;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优势集成,重点突破。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一些重要技术和产业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实施新的农业科技革命行动计划。加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批关键技术。特别要在优良品种培育和节水农业技术、农产品深精加工技术、植被恢复技术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重点抓好智能技术、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集成技术等的推广应用,提高我省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我省军工技术与人才优势,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信息技术领域,强化信息技术与产品开发,大力发展通信网络、软件产业,推进电子商务、电子媒体、远程教学、远程医疗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在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领域,重点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化学制药工艺,开发新制剂和新产品。在新材料领域,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
加强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创新。加强重大灾害预测预报的研究与防治技术的开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产业。
抓好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中药产业化体系,加快中药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
(五)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措施,把推进科技进步、加强技术创新的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大力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立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逐步构建起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要切实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逐步达到销售额的5%以上。
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走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前列,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先导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强技术改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尤其是高素质技术带头人的培养,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推进产学研结合。要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努力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运行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资金,集中用于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积极发展和扶持各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其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既保护国有资产权益、又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和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以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切实推进应用型科研机构、有市场潜力的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科技型服务机构、设计院所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转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省属应用型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力争在2000年底基本完成。
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应调整结构和分流人员,按非营利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以竞争择优方式为其提供项目和经费扶持。
(七)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大力组织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工程。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在企业内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建立企业的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也可以合同的形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项目研究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政府资助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目标和企业的参与、应用。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知识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切实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知识源泉和技术储备。
(八)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构建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成都、绵阳、德阳、自贡、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要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以“孵化器”为核心,以开发区的软硬件服务设施为支撑,形成较完整的中小企业培育体系。认真办好大学科技园、软件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要由重招商引资和基本建设向重招贤引智和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转移,由扩大建设项目向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转移,由产业分散向集中优势发展特色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能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和企业,经评估审定后取消其资格。
支持高等院校科技园区的发展,培育一批知识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
依托成都、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德阳高科技产业园区,以及优势企业,构建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到2005年,产业带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实现年产值1000亿元,创利税200亿元,约占成都平原经济圈当年工业总产值的25%左右。
(九)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引导和扶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推进工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企业在技术、人力、信息、投资导向、对外合作、市场营销、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易、技术的评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根据市场需求,通过竞争,优选一批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进行试点,建立科技信息服务网、科技培训服务网、大型精密仪器共用协作网、实验动物共享共用网等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积极发展“五专”带农户等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广大农户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十)严格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省和各市地州科技三项费的年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力争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经济较发达地区,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建立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贴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强化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鼓励各行业、部门将高新技术成果用于生产建设性项目,允许行业、部门在生产建设性项目中列支技术开发经费。
(十一)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收入部分;减半征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地产转让(买卖)手续费;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实行先征后返,之后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实行先征后返,之后3年内,由财政按规定返还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持有者创办该项目产业化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后,3年内所得税按33%征收,按18%返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报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执行。
(十二)大力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缴纳的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20%递减的比例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流动的新路子。加快培养一批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专门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
扩大融资和社会筹资渠道。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国际资本市场。鼓励以各种形式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三)加快培养和造就创新创业人才。加速高科技产业化,人才是关键。要大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的科技人才和企业家,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调整高等院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方式,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加速科技知识向全社会的传播,提高全社会创新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
对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他具有特殊贡献或特殊需要的人员,凡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给予办理入户手续。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在我省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来川工作。
(十四)建立创新创业人员贡献与报酬挂钩的分配机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的股权,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回报。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五)积极扶持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对由事业单位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政策。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的5年内可实行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股权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批准,允许小型科研机构职工购买国有小型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买断的可获得25%的折扣优惠。出售科研机构回收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十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建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法,规范奖励行为,精简奖励数目,加大奖励力度。要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导向。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内为四川做出创造性的、具有广泛影响、重大意义的成就,以及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科技人才实行重奖。
改革现行成果管理体制,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或产品的鉴定办法。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四、加强领导,开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新局面
(十七)加强党和政府对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组织力量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增强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责任制,把抓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实效作为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科技、计划、经贸、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协调配合,主动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努力开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新局面。
(十八)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依法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制定完善推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加快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