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树立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投身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科技成果评价是党和政府激励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措施。我省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维护科技创新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原有的评价方法单一化、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得到改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评价办法和指标,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予以坚决纠正,以保护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宏观指导,明确职能定位,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要按“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有利于加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有利于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科技整体实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科技管理水平,以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分层次、分类型修改、完善技术鉴定、成果奖励等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管理下专家评价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由现在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评价工作,逐步过渡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机制,宏观指导和监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评价的实施委托经认定合格的机构、团体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经过试点,支持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探索建立健全评价机构资格认证及与评价工作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改革现行成果管理体制,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的鉴定办法。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要以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解决我省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及创新性人才培养为主要评价标准。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和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已经取得的和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科技产业化成果的评价,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培育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及其产业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产品市场和投资效益为主要评价标准。这类科技成果应以市场评价为主,注意吸收经济学专家、管理专家及产业界人士的意见。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行为。
制订《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完善各行业、各类型成果的评价指标。
在已建立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家库的建设和共享,提高在研究开发、生产第一线中青年专家的比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
完善评价意见异议申诉制度、重大项目的公示制度,使评价结果更加公正、切合实际。
科技成果评价始终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开展具有创新意义、市场价值的科研工作。
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树立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科技奖励评审,应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进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在相应技术领域、学科和行业内的影响,以及已取得的和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慎重使用“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等评价。
四、改进科技奖评审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奖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建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办法,规范奖励行为,加大奖励力度。要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导向。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内为四川做创造性的、具有广泛影响、重大意义的成就,以及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科技人才实行重奖。
在基础理论类、软科学类、应用基础项目中机理研究、方法研究类的成果评奖中,要正确看待SCI(科学引文索引)和EI(工程索引)等数据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反对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评价成果水平的做法,提倡论文的内在价值的判断,强调论文观点的引用数量,特别是对单篇论文观点的引用数量。在应用类科技成果的评奖中,不应过分强调论文发表和被收录的数量的作用,而应注重知识产权的申请、获得与保护等指标。
加强科技类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法人和个人成果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
五、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主管部门。要在协调管理各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赋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的行为,规范成果评价制度,统一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完善评价管理办法,营造一个科学、宽松、有序的创新环境。各级、各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改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OO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