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发布日期:2004-11-26    浏览次数:1

  (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许可条件

  相应的台(站)符合设置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在设置使用电台时需要核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在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台(站)设置使用书面申请时,提出指配电台呼号要求,由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处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审查与指配。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配呼号。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包含申请指配无线电台(站)呼号内容。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完成台(站)呼号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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