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申请设置台(站),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在宁的省、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2、审查与发照。省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站)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台手续。
设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对不涉及频率指配的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对需要指配频率的,自取得频率使用批文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对于设置地球站、微波站和雷达等特殊台(站)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台(站)设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