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发布日期:2004-11-26    浏览次数:1

  (一)许可事项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三)许可条件

  相应的台(站)符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条件。

  (四)办理程序

  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向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审批。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要求。

  (六)办理期限

  在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外籍用户在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自受理申请之日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完成;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自受理申请之日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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