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是对试点企业建立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而实施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确认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依据: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2号);
2、GB/T15496、GB/T15497、GB/T15498、GB/T19273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企业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判定。
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确认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独立公正地对企业标准体系及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确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建立的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2、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运行的效果;
3、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开展,并切实有效。
第三章 确认申请条件及受理
第八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按GB/T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2、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的;
3、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第九条 企业申请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
第十条 确认申请的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并依照申请确认条件,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天内通知企业。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组织确认专家组。
确认工作采取专家确认的方式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的专家队伍。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且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专业知识培训。专家组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中选派。
根据确认的对象,专家组还应配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每个试点企业的确认专家组成员数一般不超过7名,在企业确认时间一般为2天。
第十二条 体系文件评价。
专家组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按照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依据GB/T15496、GB/T15497、GB/T15498对企业标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依照GB/T19273审核企业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记录等文件,验证企业自我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程序。
体系文件初审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确认计划,就确认具体事宜与企业沟通,做好现场确认实施准备。现场评审的一般程序:
1、召开确认安排会议。专家组到企业后,应召开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企业最高管理者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确认安排会。会议内容:
(1)向企业说明确认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2)企业负责人向确认专家组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实施、自我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现场确认。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确认及现场抽查两方面内容。专家组根据确认计划,利用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对企业建立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有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及扣分项报告(附表3),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沟通。
3、召开确认结果通报会议。会前,专家组就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与企业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以确保确认结果无异议。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向企业宣布确认结论意见;
(2)向企业反馈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交不合格报告及扣分项报告;
第十四条 确认结果的处理。
确认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形成确认档案材料,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
1、确认申请表;
2、确认报告(附表2);
3、确认评分表;
4、确认不合格项报告(附表4);
5、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列入国家试点企业的“确认申请表”及“确认报告”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及标志使用。
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备案材料经国家标准委复核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其他试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获得证书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志。
第十六条 抽查。
列入国家试点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国家标准委可视需要组织抽查,以保障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