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红头文件”可提审查建议 专家解读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5-02-24    浏览次数:2


  2005年2月1日,《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继安徽、重庆之后的第三个省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今后广东省的“红头文件”必须经过统一审查和发布才有效,公民可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建议。《规定》有何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相关负责人及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

  法律专家解读《规定》三大亮点

  亮点一:红头文件须经统一发布才有效

  《规定》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发布,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律师解读:以前制定的红头文件没有任何的统一规定,各部门的操作比较随心所欲,下级制定的有关规定与上级的相抵触,不顾上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对这一现象的纠正和规范,规范性文件要经统一发布,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开。这样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制,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有利于保护政府法制机构。

  同时《规定》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方面给予审查机构权力,另一方面又限定它的责任,可以说考虑到了方方面面,规定得比较全面。

  亮点二:公民可提出审查红头文件

  《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律师解读:这一条规定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一条救济的渠道,有利于形成一个双方交流互动的平台。以前我们也说允许公民提意见和建议,但是公民一方面不知道应该向哪个机构哪个部门提,另一方面建议提出后有如石沉大海,没有了下文。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负责机构,没有明确要求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民,听取民意的渠道不畅通。

  亮点三:红头文件要定期评估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律师解读:评估就是要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要对文件进行修改调整;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有利于及时纠正文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或者不适合于实践的条文,是要求政府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文件负责。这种定期评估、清理的规定,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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