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修车新《规定》让车主们放心消费

发布日期:2005-08-01    浏览次数:2


  解读人: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有关负责人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质量参差不齐、收费偏高、维修不方便等现象,引来了车主们的不少抱怨。8月1日,交通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有哪些新的提法,将对车主维修保养车辆带来哪些便利?记者就此采访了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有关负责人。

  修车也有了保质期

  按照《规定》,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降低生产厂家的垄断利润

  一直以来,一些生产厂家利用其和特约维修站的特许经营关系,强行要求特约维修站使用其统一控制的配件。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消除垄断利润,《规定》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为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规定》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千方百计方便消费者

  为提高机动车维修的方便程度,《规定》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其中,集约化意在引导维修企业在网络化基础上实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则是改变过去一类维修企业能维修各种车型、要配备各种维修设备的做法,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侧重,选择大中型货车、大中型客车、小轿车三类车型中的一种,实施专业化经营。消费者可以根据悬挂的标志牌,方便识别。

  链接

  2004年,我国有各类摩托车、汽车维修企业34.9万家,全年维修量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超过300亿元。机动车维修行业已经成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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