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近颁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葛志荣2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有五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
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
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了对执法者行为的规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