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全面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州(市)、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及扩权强县、财政直管试点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下达2014年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计划立项项目。请各州(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一式4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审核备案。项目任务书签订注意事项见附件2。
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和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
联系人:云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朱新祥
电话及传真:0871—63160665
附件2
项目任务书签订注意事项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实效,2014年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任务书采用新格式文本。项目任务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可登录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ynstc.gov.cn)下载。
二、省民营经济专项为备案制项目,签订任务书时甲方为云南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州(市)科技局(或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扩权强县、财政直管试点县的项目,承担单位与所在州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滇中产业新区各区县的项目,承担单位与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各州(市)科技局(或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好的任务书,一式4份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省科技厅审核、签章后,返回州(市)科技局2份(其中1份科技管理部门存档,1份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四、任务书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新立项项目
1.项目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必须与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一致,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申报材料中未明确的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任务书中明确。
2.项目新增经费、企业自筹资金、专项经费按附件1《2014年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表》填写。
3.项目实施期限统一为2014年7月—2016年6月,项目到期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鼓励提前验收。如有特殊情况要延期验收,必须在到期之前向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州市科技局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
(二)201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项目
1.项目新增投资、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与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合同一致,不得更改。
2.项目实施期限统一为2013年7月—2015年7月。
3.项目验收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采用国家创新基金验收结论。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