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5-09-08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直销管理条例》?

  答: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刚才讲到,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的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有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问:条例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大家应该注意到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问: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问:条例对直销员的业务培训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所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培训,除直销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时,还要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条例同时还明确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向符合相应条件的授课人员颁发依照商务部规定式样印制的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问: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问:为了加强监管,条例对监管部门规定了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为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程序,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问: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为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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