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 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5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浙江省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将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从2014年起,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一批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种业企业,引导种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研发机构和商业化育种体系。争取通过4-6年努力,培育和建设20家左右农作物种业企业集团和骨干龙头,着力增强我省种业企业品种研发能力,加快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品种,提升和建设一定规模的制繁种基地,搭建种业展示交流交易平台,提升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建设重点和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重点为培育农作物种业企业育繁推一体化综合能力,包括育种能力、种子种苗生产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新品种展示示范能力等。

  (一)育种能力。按培育农作物商业化育种能力需求,以育成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为目标,鼓励和扶持公益性育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资源、设备、知识产权品种等向种业企业集聚,组建种业研究院(所)。重点建设内容为育种材料引进与创新、合作育种,品种选育与加代繁殖,以及根据需要配备建设用于商业化育种实验室、试验用温室、网室、种质材料保存、育种试验田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补充购置育种实验仪器设备等。

  (二)种子种苗生产能力。为“两区一中心”建设配套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区域供种优势明显的企业制繁种基地建设。以粮油、瓜菜等优势品种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突出农作物制(繁)种及育苗基地基础设施、农机及其库棚、仓储和加工精选的设备设施、种子检验室、种子检验仪器设施、种子晾晒大棚等建设以及推广品种制繁种技术试验研究等。

  (三)种子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增强农作物种业企业的营销推广能力,引导种业企业运用物联网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改进营销和服务手段,发展直营和连锁经营,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种子市场占有率。主要建设内容为自主品牌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包括种子质量快速检验、销售网点和种业物联网相关配套设施设备配置。

  (四)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宣传种业企业研发和引进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建立向社会开放、广大种植农户可看、可学、有效益的展示示范样板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基础设施和操作道,先进实用的育秧(苗)设施、农业信息化应用建设以及展示示范现场观摩,重点推广品种配套技术试验研究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和《浙江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对农业“两区”有服务和配套作用,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对我省现代农业具有较强科技推进作用和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二)项目单位注册地须在浙江境内(不含宁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应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一定推广面积的自有知识产权的农作物品种,具备能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良种生产技术与经营能力和保障项目建设及正常运行的经济能力,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省级财政补助总额,资产负债率小于65%。

  (三)项目单位要有相应的种子生产、育种试验或展示示范用地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其中,种子生产、育种试验用地属于租赁的,租期不少于10年(自申报项目之年起计算);对于商业化育种与良繁基地新建土建工程(包括实验室、检验室、仓库、营业用房以及加工房建设等永久性建筑)所需用土地为企业自有土地,必须提供当地土管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允许建设的规划意见。建设单位须具备较好的品种选育、制繁种、示范推广与种子营销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提供完善的相应技术规程。承担公益性新品种展示示范与适应性鉴定项目可依托种子管理机构和市级农科院,并签订技术依托协议。

  四、资金补助

  为体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竞争机制,体现绩效优先的财政资金使用导向,项目采取企业一次性整体申报,分年度实施。单个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50%,省级财政择优选择投资规模大、自筹能力强、建设目标明确、各项措施有力、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明显的企业项目分年予以支持。根据第1年项目实施绩效考评情况,拨付第2年资金。

  五、程序与方法

  (一)主要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农作物种业企业,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选择所在地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前景、符合建设目标与重点内容要求的农作物种业骨干龙头企业,尤其要鼓励列入国家和省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均须编制企业今后4年发展规划(须经同行专家论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需达到相应深度,有关编制格式见附件),企业须对可研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申请实施项目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一式15份统一报省农业厅)。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

  2.项目评审。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分别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分材料评审和现场陈述两个环节,并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项目建设候选单位初步名单。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对评审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公示。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统一审定后,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网站公布拟实施2014年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单位初步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实施项目的种业企业名称、项目法人、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绩效目标等。

  4.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省农业厅批复下达项目实施方案。

  (二)信息公开。建立浙江省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申报全过程、全方位信息公开机制。项目申报通知、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确立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投资总额、项目负责人、完成进度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在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项目法人责任,严格按照经评审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实施,细化建设进度和年度绩效目标,并作出书面承诺。有关地方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进度。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并适时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根据中期绩效评价情况决定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将进行集中验收评价。

  附件:1.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

  2.省级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投资建设简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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