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确认事项名称: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确认子项名称:无
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法发〔2016〕 号)。
确认范围和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工资、社保、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有贷款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应达到800户以上,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9.企业产品竞争力:行业中企业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10.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办事流程: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商务、经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意见,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4.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监测和申报材料:1.由企业填报并加盖印章的《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表》;2.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等级证明;5.税务部门提供的近2年企业纳税证明;6.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证明;7.旗县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8.企业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合同和其他证明利益联结关系的文件复印件;9.企业注册商标及品牌创建情况10.出口企业出具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11.盟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12.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报告(不超2000字)。
认定程序和办法:1.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年度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监测和申报工作;2.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监测和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监测验收工作组,赴企业实地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和企业上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4.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5.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和监测合格企业,并颁发牌匾或证书。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无
咨询电话:0471-6652252 6652297
投诉电话:0471-6652252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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