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启动 需具备6条件

发布日期:2005-11-03    浏览次数:2

  为加强对复制单位监管,总署于10月8日下发《关于开展2005年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对2005年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做了详细部署,要求各地新闻出版部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对本辖区已投产的光盘复制生产单位和磁介质复制单位2003年至2004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并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2005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情况报总署备案。

  复制单位年度审核登记工作是加强对复制单位监管的重要手段。据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审核登记的单位,应具备6个条件:一是属于经总署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和磁介质类复制业务的单位;二是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审核登记的两年期间,未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三是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的;四是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磁介质复制单位中从事录音带复制的单位已通过盒式音带高速复制系统的检测的;五是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半年统计资料,同时已将本单位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和只读类光盘复制月报、可录类光盘生产月报等按要求录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进入《中国复制管理网》数据库内的;六是在审核登记的两年期间,复制单位从事复制加工业务在一年以上的(新建复制单位除外)。此外,登记单位还需报送《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等材料。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参加审核登记工作的录音带复制单位需通过中国音像制品评价制作中心实施设备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设备检测结果审核,并决定是否通过年度审核登记。这次年度审核登记对光盘复制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检测暂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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