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7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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