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号),明确了今后三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就业工作面临四大难题
问: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已经出台,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按经济增长8%~9%计算,我国每年可新增800多万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可实现就业1000万~1100万人,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300万~1400万人左右。
今后几年我国就业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就业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加上上年结转的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安排就业的达2400万人。从劳动力需求情况看,由于宏观调控、国际贸易磨擦等因素,就业增量会受到一定影响。按经济增长8%~9%计算,我国每年可新增800多万就业岗位,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可实现就业1000万~1100万人,年度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300万~1400万人左右。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全部消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内和出中心仍未就业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今后3年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还需安置的职工以及辅业改制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有些还不稳定,存在再次失业的风险。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继续努力加以解决。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主要是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四是劳动力素质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许多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的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也亟待提高。
再就业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
问:国务院在发出的《通知》中强调,要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再就业问题,怎么看待这种沿续性的政策?
答: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客观实际和工作要求,《通知》对现行各项再就业政策作出了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
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作相应调整。
一是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三处调整:对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税收优惠方式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这样,在体现对自谋职业支持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针对个体工商“大户”享受免税不合理的问题,通过设置限额,有效防止了政策漏洞。】
二是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对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微利项目由地方确定,报财政、银行、劳动三家备案。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两处调整:贷款的对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贷款贴息的范围从现行规定的19个微利项目扩展,具体由地方确定,以更好地适应各地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际情况。】
在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继续实行税收优惠、社保补贴政策,并作相应调整。
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合同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三处调整:对象范围扩大;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主要是便于操作,更好地防止管理漏洞。】
二是对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三处调整:对象范围扩大;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项目在原来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
在鼓励灵活就业方面,增加了定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项政策是总结地方成功经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为了稳定“4050”人员的就业,有效解决他们的参保续保,并有利就业管理,使隐性就业显性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就业困难的长期失业者,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
二是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
【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三处调整:对象范围扩大,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增加了医疗保险;明确了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建立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问:新的政策中,在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非常重要。
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和申领条件,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三是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五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这五个方面是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的新的工作要求。政策充实主要是在东部地区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之所以选择东部地区先行试点,是因为东部地区已实现并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且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具备试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