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2〕1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对于安全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监管,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换证工作。今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已进入换证高峰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原备案证明中载明的“产量、销售量及流向”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差距较大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后未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备案证明。
同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空白证件发放方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52号)要求,参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地区颁证数量,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时到省局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空白证件。
二、认真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颁证情况进行及时录入和上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规范,不缺项、不漏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季报上报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