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和政策扶持机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4日发布。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创业投资企业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办法》出于三点考虑
问: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三点考虑:
——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1999年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制定《办法》是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
——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1999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我国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
分析其原因,除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没有到位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创业投资企业自身运作不规范,不少涉足证券和房地产,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
所以,有必要出台《办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调整对象限定于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问:“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如何界定?为何《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创业投资行为?
答:参照国际上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创业投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鉴于对一般性创业投资行为难以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而“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业性组织机构具有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办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于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这样,也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以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并便于国家对其进行集中扶持。
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问:为什么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答: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
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