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发布日期:2005-11-29    浏览次数: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5.毕业证书工本费。按照《关于重新核定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139号)规定执行,即每本2元。
  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市电大。其中:本、专科学费的收费的执收主体还包括由市电大上报并经核定部分市级管理的系统电大教育辅导点(见附件),以及各区县电大教育辅导点。
  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取消市电大系统的“免修重考费”、“学分管理费”、“查分费”。初次发放学生证不收费,由于学生原因补办学生证的,按实际办证发生的费用收取代办费。不得收取“学历证明费”、“结(肄)业证书费”、“拍照费”。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印手续。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上海电大建筑材料分校电大教育收费不上缴市财政专户,直接作为单位事业收入;市电大和其他经核定的系统电大教育辅导点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区县电大教育辅导点电大收费收入,由区县财政局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四、请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及变更登记手续。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上海电视大学若干收费办法的复函》(沪价行[200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管理的系统电大教育辅导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市级管理的系统电大教育辅导点

序号

执收单位名称(办学单位名称)

拨款情况

1

外贸职工大学(上海电大外经贸委分校)

全额

2

上海市统计干部培训中心(上海电大统计培训中心教学点)

全额

3

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上海电大西区分部)

4

上海电大区县工业管理局分校

全额

5

上海电大物资局分校

6

上海市农场管理局党校(上海电大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分校)

全额

7

上海市商业学校(上海电大商业分校)

全额

8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大建委分校)

全额

9

上海市交通局党校(上海电大城市交通管理局分校)

10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上海电大工程大中山分校)

全额

11

上海电大建筑材料分校(上海电大建材工作站)

12

上海市工会干部管理学院(上海电大工会管理学院教学点)

全额

13

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大东沪分部)

全额

14

上海上农培训中心(上海电大上海农校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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