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信循字〔2011〕699号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近期召开的全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及有关政策培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确保国家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得以正确落实,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把关
各市要严格初审把关,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申报产品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于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所利用的资源应在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利用的资源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规范名称填写,且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与所利用的资源相对应。
(三)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保持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其中利用废石和淤沙等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应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四)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且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原料中所用资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申报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或核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
(六)综合利用的资源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计量检测等配套设施齐全。
(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生产过程环保必须达标,不造成二次污染。
(九)利用废石和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材料的申报
(十)各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其中,利用废石、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和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动植物油等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的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都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十一)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图中应注明全部原材料名称及投放计量方式,并附产品原料配比表。
(十二)初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年度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复审企业提供上个认定周期内的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中应体现不同产品对所利用各种资源(材料)的消耗量。
(十三)申报企业应提供所利用废渣产生单位出具的该单位废渣产生及处理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不少于二年的废渣资源的供货合同或协议(注明废渣来源于哪个生产企业)。其中,与个人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的企业还要提供供货人与废渣产生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应废渣资源的发票等。
(十四)利用采选矿废渣的企业必须从采选矿企业直接购进,同时应具备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废石加工设备(破碎机等),并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利用淤沙、淤泥等资源的企业,要提供自身的开采许可证。
(十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生产原料中所用资源的检测报告,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生产的建材类产品,应有“放射性”检验结果。
(十六)复审企业要简要说明利用减免税款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十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材料);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尚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或市节能办出具的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证明材料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应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八)废石、淤沙利用企业所在市,应提供本市废石、淤沙综合利用报告和区域综合利用平面示意图。
(十九)申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材料编制,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样本”(到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的公共邮箱下载)进行材料组织。
(二十)材料按规范顺序(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各市经信委、节能办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五份),逾期概不接收。
三、关于认定管理
(二十一)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二十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材类产品和以垃圾、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实行抽样和检验分离制度。
(二十三)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产品质量标准等,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的则不予以通过,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材料。
(二十四)省经信委根据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山东经信网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省经信委(省政府节能办)会同省财税部门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证书。
(二十五)加强监督抽检工作。各级经信委、节能办要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省经信委会同财税部门,每年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的生产原料及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不能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而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附件: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封皮样式
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申报材料封皮样式
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
4、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5、混凝土、砂浆生产线物料平衡表(其他墙材类等产品参照此表)
6、水泥、熟料生产线免税产品物料平衡表
7、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8、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综合利用 认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