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环保领域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南。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置于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这样的发展,才是健康和可持续的。依据这样的科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保护,才能使环境保护根据不同区域的特色,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形成特点,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造就各具特色、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格局,形成互相促进的“双赢”局面。这一战略思想的提出,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当前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对发展和环保紧密结合的更深层次的思考,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会议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思想。我国的环境法律经长期建设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体系。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强,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的盲点甚至空白。针对目前急需加强引导并不断推广的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亟待强化的方面,会议提出了立法的重点,同时明确要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这不仅为我们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明确了方向,更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视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会议指出,要完善有关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加强环保工作,不仅要靠法律保障,要靠行政规范,也要依靠经济政策的引导、鼓励、规范和制约。这一思想的提出,将企业的环境行为置于经济政策的有效制约之下,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为更好地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和局面。
会议强调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完善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领导和决策者要站在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的高度,站在人与自然和谐的高度谋划全局,摈弃片面的发展思想,不单纯以GDP论英雄,用符合生态文明、符合自然规律、符合公众全面发展要求的思想,指导区域发展。对发展负责,对政绩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让发展经得起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考验。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决定”统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涉及发展思想、法制建设、环境监管、评价机制和公众参与等方方面面,体现了崭新的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惟其如此,才能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环保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