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稽察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

  随着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全面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不断加速,全省投资总规模持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政府投资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项目稽察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稽察监管工作,依据《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项目稽察认识

  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是国家赋予发改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发改系统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项目稽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项目稽察是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当前,我省政府投资特别是中央投资项目呈现出数量成倍增加、项目类型多、涉及领域广、建设地点分布散、实施主体基层化、建设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一些地方和项目单位长期以来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不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管理混乱等问题时有发生,投资效益不能有效发挥。项目稽察作为一项经常性、专门性、独立性的监管制度,是克服和消除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项目稽察是发改系统转变职能的迫切要求。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明确发改部门的改革方向是权力下放、减少审批,但同时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发挥项目稽察作用,加快形成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发改系统转变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项目稽察是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支撑作用的重要抓手。项目建设和投资工作仍然是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近年来,项目稽察在促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并发挥效益、推动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稽察工作领导

  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提升稽察工作地位,关心和支持项目稽察工作,发挥好项目稽察作用。

  (一)要把项目稽察作为发改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放在与项目审批和投资争取同等重要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重项目审批轻项目监管,重投资争取轻投资效益”的局面。

  (二)要将稽察工作纳入发改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专题研究和协调指导,注重听取稽察工作意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创新工作方式,主动开展项目稽察,积极配合做好上级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问题整改。对稽察工作开展情况年终要进行考核评价。

  (三)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业务处(科)室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起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对所属项目的投资争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问题整改负总则。稽察办负责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和抽查检查,协调和督促委内处(科)室和各相关单位做好重大项目监管和问题整改工作。为保证稽察工作有效开展,各类项目审批文件和计划下达文件要抄送稽察办。

  三、强化稽察监管职能

  项目稽察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稽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促进规范、保证安全,从而推动整个项目建设决策、管理水平提高。

  (一)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职能。稽察工作坚持与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要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着力点,保证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稽察工作要与发改委投资安排和计划工作相结合,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作为稽察的重点,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益有效发挥;稽察工作要与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选择稽察项目要突出重点,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领导关心的热点项目要集中力量进行深入稽察,并通过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提升稽察工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上下联动职能。稽察工作要树立大稽察工作理念,善于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增强整体合力。一要加强与委内业务处(科)室的协调和联动。在选择稽察项目、实施稽察监管、落实问题整改、规范项目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二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实行协同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三要加强上下稽察力量的统筹和联动。统筹全省稽察系统力量,开展分层次项目稽察,省级稽察以抽查检查重大项目、开展专项专题检查为主,市州和县级稽察重点抓好基层“量大、面广、投资少”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上级部门稽察检查问题的整改,形成上下联动的系统合力。

  (三)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稽察监管。所谓“全过程”监管,即项目稽察要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到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贯穿于项目建设过程始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在继续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稽察的同时,要重视开展决策审批和项目申报阶段的稽察,还要对项目建成后进行绩效稽察或后评价。所谓“全方位”监管,即稽察的对象不仅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各方,还要涉及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实施主管部门;稽察的内容不仅包括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还要对项目建设环境、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稽察。

  (四)强化抓住关键解决问题职能。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项目稽察要突出针对性、确保稽察效果。将稽察重点放在决策审批、计划执行、落地开工、招标投标、概算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切实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不深入、项目申报虚假承诺、项目开工不足、建设进度滞后、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违规招标投标、套取、挪用、挤占中央资金等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注重稽察结果运用

  项目稽察工作要体现“为发展大局服务,为投资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宗旨,搞好稽察结果的运用至关重要。

  (一)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提出切实、可行、有效的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采取整改复查、稽察约谈和跟踪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严重违规和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稽察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委党组和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引起领导重视,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督促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

  (三)建立稽察整改长效机制。对稽察发现带有共性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注重将稽察结果转化为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项目管理,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四)落实稽察结果与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将项目实施管理、投资计划执行、开展监督检查与落实问题整改情况等作为各级发改部门的考核指标,纳入专项稽察考核内容,采取综合打分排序的办法进行汇总评价,对排名靠前的地区给予奖励,并在后续计划申报、项目和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对领导不重视、项目管理混乱、国家和省检查中发现问题多的项目单位和地区,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中央投资、调整计划安排、暂停项目建设、暂停该地区同类项目审批和申报等措施,予以惩戒。

  五、加强稽察队伍建设

  加强稽察队伍建设是推动项目稽察工作上台阶、出色完成投资监管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一)加强稽察工作力量。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稽察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注重从业务处(科)室选调一批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骨干充实稽察队伍,壮大稽察力量,保证稽察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为项目稽察工作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二)提高稽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稽察人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业务培训,通过交叉稽察、联合稽察、委托稽察、以查代训、加强工作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稽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稽察人员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强化服务基层、服务项目意识,严格稽察人员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稽察队伍。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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