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5    浏览次数:2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编报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本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计报表种类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地年股01表)
  2.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1)
  3.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2)
  4.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3)
  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地年股02表)
  6.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地年股02表附表1)
  7.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地年股02表附表2)
  8.现金流量表(会地年股03表)
  9.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
  其中,“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内容与地方企业的“基本情况表”(会地年企附04表)的格式、内容相同,不再单独印制,填制时应采用与地方企业相同的表式。
  (三)各公司除编制以上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所属行业编制补充指标表:
  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8表)
  2.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09表)
  3.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会地年企补10表)
  上述补充指标表的格式和内容,与本市地方企业补充指标表的格式和内容一致,不再单独印制。
  三、关于会计报表编制
  (一)基本情况表及补充指标表的编制,应根据“上海市地方企业200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
  (二)其他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准则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
  股份有限公司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和编制方法应执行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制度;
  2.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2]154号);
  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3]45号)。
  五、会计报表的报送
  公司应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5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5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1.公司除编制2005年度基层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按报表软件的要求,将汇总会计报表数据录入,制作上报数据软盘。
  2.公司应在会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按原报送渠道,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在3月15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
  3.上报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
  4.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说明。
  5.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公告后的10日内,将公司在媒体上公告的资料(包括年度报表和审计报告),用软盘报主管财政机关。

  附件: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会计报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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