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3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23    浏览次数:2

 

  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省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经费,均应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2013年度)》以下简称“预算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预算申报书应提供以下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除外)。

  2.企业相关研发资质认定文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等)。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和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中对研发费用没有单独列示的,应另外提供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本公司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正文、各类财务报表及附注等全部内容,并标注防伪验证码,否则不予受理。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材料。

  5.资金证明材料。“单位自有资金”的形式、来源应做出具体说明,除“本次申请省财政拨款”外的其他各项资金来源如有填列均应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须提供编制职能批复文件);

  2.注册资本或开办费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的三倍;

  3.企业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4.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建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二)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须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省创新型科技团队,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单位须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具有省级及以上其他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资质。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省财政资金。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或企业要对近两年(2011、2012)内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等)情况进行报告,并区别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所承担的项目已经完成的,要提供结项或验收证明;项目正在实施的,要对已承担项目与本次申报项目之间的关系做出具体说明,并提供原项目申报书。未如实报告已承担项目情况的,经查实后,一律按重复申报处理。

  (五)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或企业已承担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截止本次项目申报时逾期未结项或应验收未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六)已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按其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申报。财政隶属关系属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通过省直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申报,财政隶属关系不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均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统一受理,共同审核,统一报送。各市、县所属单位预算申报书由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受理的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汇总,其中,省财政直管县项目预算申报书经县财政局和相关科技部门审核后即按程序报省,不需要省辖市财政局审核。

  省属单位预算申报书由省直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后,会同财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汇总。

  项目预算申报书(单独装订成册,一式5份)和《201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由省辖市科技局、省直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报送。

  (三)加强配合,认真审核,慎重推荐。各市、县财政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省直部门财务和科研管理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对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推荐。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旭,电话:0371-65808626

  省科技厅联系人:李慧鹏,电话:0371-65941985

  附件:1.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2013年度)
       2.201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汇总表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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