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民〔2014〕3号
各区县教育局:
近年来,本市有部分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长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依法办理终止手续,个别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被用于继续办学、存在较大的违法办学隐患。对此,各区县教育局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等规定,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梳理,并分别予以处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督促所有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学校,限期依法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或终止手续。对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仍在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具有相应办学条件的学校,督促其在限期内依法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不具有相应办学条件的学校,督促其稳妥做好在校师生安置工作,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对长期未开展办学活动的学校,限期内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提出延续申请但不具有相应办学条件的,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做好办学许可注销学校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请将清理工作情况与注销学校信息汇总上报我委民办教育管理处,以便全市集中公告,并向社会提供网络查询服务。此次集中清理后,应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督促各民办学校依法、及时办理办学许可的有效期延续手续或学校终止手续。
联系人:苏铁,联系电话:5406148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