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充分领会《规范》精神,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大厅规范〉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5号)要求,统一规范征收大厅窗口设置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各单位还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试行〈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11号)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受理涉税事项,规范征纳双方的办税行为。
  四、即将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涉税事项内部处理流程的统一,也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结合《规范》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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