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因公普通护照将改称公务普通护照

发布日期:2005-12-24    浏览次数:2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这是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护照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过研究,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并规定了发放范围。

  护照法草案规定,省部级副职以上公务员;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外交部认为需要使用外交护照的其他人员可以持用外交护照。厅局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外交部认为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可以持用公务护照。

  草案规定,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完)(记者 田雨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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