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议》:怎样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发布日期:2005-12-26    浏览次数:2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十一五”时期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和要求是:

  第一,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并使国有资本尽快向能发挥自己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任务。

  第二,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今后,除极少数特殊企业外,都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民间资本、非国有机构投资者和基金、外资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国家控股的,要更多地实行相对控股,有的还可以采取黄金股的办法。对于国有大中型上市公司,要支持和引导它们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必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与此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必须规范推进。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垄断行业改革主要指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是我国国有经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点。要认真区分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在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效率。与此同时,国家要对垄断行业特别是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加强监管,既要加强安全、环保、普遍服务等管制,也要实行价格管制,如实行价格听证制等,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一是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积极做好《国有资产法》立法和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三是明确和落实各级国资委的责任,依法办事。

  第五,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特别是要引导私营企业从家族制逐步走向现代公司制。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主要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成为积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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