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护照法草案规定,申请人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因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或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3年以内不得申请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
草案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提请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作废。
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被非持有人使用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遗失或者被盗无法收缴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作废。(完)(记者 田雨 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