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2013年10月10日,省政府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文件规定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涉及我委现行的审批事项,取消了5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项,部分取消招标核准1项),下放了15项(均为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为落实省政府决定,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处室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我委取消和下放工作。自省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
一、对于取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告知项目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对下放给地方的项目,要做好承接、加强规范,把后续监管做到位,切实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发生。
二、对于我委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作出处理:
(一)对于已经取消核准的项目,请主办处室以委办公室名义按规定程序退回原报单位。
(二)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具备核准条件的,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请主办处室在征得市州意见后尽快办理核准手续;
2、尚不具备核准条件的,请主办处室以委办公室名义按规定程序退文,由市州按规定核准。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