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出台解释 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

发布日期:2005-12-29    浏览次数:2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为更好地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9日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利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任何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相关条款的惩处。

  据法律专家介绍,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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