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示范实施办法和组织2014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精神和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为通过试点示范带动我省企业存量装备全面优化提升,我们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示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4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4年,重点在具有劳动密集型、高风险、高资源消耗和高排放特点的工业电池、轴承、标准件、椅业、电气、汽配、泵阀等领域工业企业开展优化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处于上述领域省内领先地位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县(市、区)(区仅指萧山区、余杭区、柯桥区、上虞区,下同),由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选择其中一个领域编制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进行申报。

  二、支持重点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竞争性分配原则,择优选择10个左右市、县(市、区)开展2014年度优化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对于地方配套政策比较完善的市、县(市、区),将优先考虑实施试点示范工作。

  三、申报要求

  (一)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项目实施期为2014年1月1日之后,并在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或虽未完成,原则上要求实施进度过半或投资额过半。

  (二)已获得2013年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示范工程”奖励的企业,不再列入2014年度实施方案。

  四、申报时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好本地区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正式行文分别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可单独编制方案,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五、申报材料

  (一)《2014年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附件2,主管部门填写);

  (二)《2014年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项目报告书》(附件3,企业填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附件格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电子文档申报材料需包含合同、发票等原件扫描件)。

  联系人:省经信委技装处 国世荣,电话:0571- 87058112、88229682、87058252;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卉,电话:0571- 87058420。

  附件1: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示范实施办法

  附件2:2014年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编制提纲

  附件3:2014年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项目报告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工程试点示范实施办法》和组织2014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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