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推进科技创新,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支持和引导全省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体系。科技发展计划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突出企业主体,突出市场导向,突出产学研结合,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项目是指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经费资助,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完成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鉴定)的系列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来源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瞻性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的瓶颈问题和企业市场导向的创新需求。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给予连续、稳定支持。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支持企业的经费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重不低于70%。
项目可分解为课题。重大项目按照项目的总体目标、内容、指标、进度等,可分解为若干课题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
项目管理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厅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并由省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计划类别
第七条 基础研究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要支持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和探索。
第八条 科技支撑计划。包括“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解决传统产业提升、主导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中的核心、关键技术为主要目标的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专项主要支持围绕我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项目组成。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支撑作用的科技研发项目。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明显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实施后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支持市场潜力大、能够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能够提升产品工艺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性能、开发形成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建设。
第十条 科技引导计划。包括市县科技进步推进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转化与推进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扶贫项目、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项目等。主要支持引领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项目、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资金项目。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学术思想新颖、创新点突出的省内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应用性及探索性研究;支持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要支持公共研发、成果转化、创新服务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立项方式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团队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省科技厅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择优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 委托立项。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企业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且已委托联盟内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的研发项目,以及行业骨干企业已委托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经省科技厅认定备案,可直接列入科技发展计划进行支持。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研究、重大科学问题研究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
第十五条 招标立项。针对我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民生科技问题,设立招标项目,采取政府招标立项的方式列入科技发展计划。行业骨干企业提出需解决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企业可向科技厅提出申请,以委托政府招标立项方式列入科技发展计划。政府招标的项目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委托政府招标的项目,以补贴的方式支持。
第十六条 后补助立项。对未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由企业自主投入经费研发或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人员研发并取得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证或省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和获得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科技成果的项目,可申请后补助立项,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投入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立项、核定经费预算、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环节。
发布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向社会发布优先支持的领域、方向和招标项目,对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条件等提出要求。对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项目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申报资料。
评审论证: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组成。
立项: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择优确定项目,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签订任务书:省科技厅与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签订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资或内资控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体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须在吉林省境内实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省内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所有计划项目的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第二、三名为主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申报立项的程序。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初评、复评”两轮评审制。初评主要采取网络评审、复评主要采取视频答辩评审,通过专家评分形成推荐排序。
“双十”工程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列项目,与财政厅会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报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
其他计划类别立项。省科技厅根据复评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提出各类计划拟列项目建议,核定项目经费预算,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与省财政厅会签(有关专项计划需报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委托立项的程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企业委托联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或行业骨干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研发的项目,可按相应计划类别,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择优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厅提出研究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目标,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经费安排意见,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直接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招标立项的程序。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行业骨干企业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民生科技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设立政府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在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中发布、征集,按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后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后补助立项的程序。未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由企业自主投入经费研发或委托研发并取得经国家、省相关部门认证或省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取得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被政府部门纳入实际管理应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项目,可申请后补助立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立项程序,进行评审,择优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察。对项目立项背景、项目的先进性、实施内容、目标、支撑条件等进行考察。考察报告作为当年计划项目复评、立项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下一年度指南谋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预算审核与评估评审制度。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项目组织部门(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负责。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查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结题,不定期地发布科技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课题)匹配经费、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课题)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在信息系统中填报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事先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单独立帐、独立核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与项目进展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探索建立科技经费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撤销:国家或本省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市场、技术、合作方和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定目标无法实现的;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需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相关撤销程序。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省科技厅组织对撤销项目进行经费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继续拨付经费。实施情况欠佳的项目,暂缓拨款,给予警告;问题较严重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查(评估),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停止拨款或予以撤销,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验收(鉴定)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验收(鉴定)一般采取集中会议验收(鉴定)或现场验收(鉴定)形式。验收(鉴定)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负责人到场作结题报告,评审专家当场给出验收(鉴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鉴定)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验收(鉴定)资料,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鉴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鉴定)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给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行财务验收制度。资助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验收(鉴定)前,需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财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鉴定)。
第三十八条 验收(鉴定)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鉴定)或不通过验收(鉴定)的建议,报省科技厅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经费使用合乎规定,为通过验收(鉴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鉴定):目标、任务未完成;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没有应用价值;提供验收(鉴定)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尽;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科技厅提出延期或中止意见,经审定后,按照延期、中止项目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无特殊原因,未进行验收(鉴定)或延期调整后再次验收(鉴定)仍未通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人,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期验收(鉴定)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通过验收(鉴定)、结题率低和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承担单位,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使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用网共享使用。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
“双十”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项目验收(鉴定)成果,实行5年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其他计划类别项目实行3年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
项目完成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每年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成果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绩效年度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绩效信息进入成果跟踪、绩效评价数据库。省科技厅发布成果信息、提出绩效评价建议,组织编写绩效报告并定期发布,以利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弄虚作假、剽窃、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实行信用数据库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提出虚假意见的;组织管理不力或私下干预项目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鉴定)的;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鉴定)的;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违规挪用或使用,侵吞项目经费的;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问题严重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咨询专家、项目评估人员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违反约定、未能完成委托协议的;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吉科计字[2003]8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