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推进建设项目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应纳入评估论证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需省发改委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四)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五)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报国家审批、核准或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承担省发改委委托的工程项目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评估项目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评估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综合性评估资质;
(二)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10项以上(特殊行业除外),且咨询评估质量及信誉良好。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三、省发改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并公布结果。根据评估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咨询机构参与项目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其中: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建设规划等业务编制任务或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某一项目或重大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五、委托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发改委相关主办处室分专业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即入选咨询机构具备的评估资格的专业与委托项目所属专业对应)和“评估单位资质不低于编制单位资质”的原则,以及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主办处室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委托书》,并提出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
(四)接受了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改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六、根据项目性质,评估收费按以下两种方式实行: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费用,按市场化原则由项目业主承担,由评估机构参照国家收费标准,商业主单位收取;
(二)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并安排政府性投资的纯公益性重大项目、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估的中央投资项目、需省发改委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评估,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由我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评估费用,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予以安排。
七、省发改委承担的具体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按标准在确保基本支出的前提下优惠下浮,经主办处室核定并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连同《评估委托书》送投资处汇总,年底根据委托的工作任务量统一核算,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后安排下达。
八、按照质量、信誉和公开、公平原则,强化对项目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省发改委主办处室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二)省发改委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入选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评估过程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或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评估任务的,取消承担我委委托评估任务资格。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国家发改委做出相应处罚。
(四)相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履行本制度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