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贡献的奖励
主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渔业局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农业部令1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审批范围:法律法规依据所设定的范围。
2.审批条件: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确有突出贡献的。
申报材料:
1.旗县、盟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事迹说明和直接证据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自然保护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旗县渔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盟市渔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471-6652043
投诉电话:0471-66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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