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支持加工贸易扩大出口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7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2014年支持加工贸易扩大出口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指南要求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4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梁修滢;

  联系电话:58665550、18920175550;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

  联系电话:23205626、13821869276)

  (此件主动公开)

  2014年支持加工贸易扩大出口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7号),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向银行缴纳的加工贸易风险担保金保函和台帐保证金保函的手续费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申请企业保函手续费缴纳时间在支持时限内。

  (三)申请企业必须是保函申请人。

  (四)申请企业在申请时限内缴纳的保函手续费总额在1万元以上。

  (五)除因保函增额和展期而产生的支出费用外,同一保函产生的手续费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企业应于2014年的10月8日至10月18日向市商务委进行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3。

  (二)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将由市商务委统一征询海关意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办理资金拨付。

  四、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2.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开立的台帐保证金保函和风险担保金保函的基本情况(笔数、担保金额、手续费支出等)。

  (二)2014年支持加工贸易扩大出口项目申报说明(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立的保函副本(复印件)及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2)。

  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由封面、目录、正文组成,按照申报要求内容依次装订。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附件:1.2014年支持加工贸易扩大出口项目申报说明

  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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