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条例》:城市市区禁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发布日期:2006-01-25    浏览次数:2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这是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完)(记者 刘铮 齐中熙)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