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5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