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6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6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从2006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6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6-********,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6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
四、2006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等情况的审核,确保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经实地查验或增值税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组织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批发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批发业务的,应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规定,按户认真核实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纳税人类型中做好分类标识,按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对企业销项、进项抵扣和发票使用量等指标进行排序分析,审核是否异常,对税收负担率水平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应小于该类企业的30%。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使用“四小票”增值税抵扣额占15%以上的企业,应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核,应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民政福利企业,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按退税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安排30%的面进行抽查。
(五)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六)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认真做好年检申报资料的审核,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上报在年检中出现的失踪户情况。
五、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将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分类标识连同《审核表》资料一起,按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3月1日和5月31日)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六、2006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于2006年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七、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其《审核表》中应采集的数据资料可以按征收系统(CTAIS)中2005年度的数据资料为准。
八、根据沪国税流[2002]159号文的精神,自2003年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不再收取每户50元的工本费。
九、《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通 告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开展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本年度年检内容通告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本市2006年3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