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议》: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

发布日期:2006-02-24    浏览次数:3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符合两岸中国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了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有利于维护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要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总的是要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贯彻实施反分裂国家法,推进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加强与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的对话与交流。《建议》重申了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观点,并重点就加强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提出了重大举措。

  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经贸关系和人员往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05年6月底,大陆已累计批准台资项目66028个,实际使用台资407.8亿美元,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4456亿美元,累计台湾对大陆贸易顺差近3000亿美元。目前,祖国大陆是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2005年上半年,两岸贸易额为410.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77.5亿美元,同比增长28.8%;大陆自台湾进口333.3亿美元,同比增长9.3%;大陆逆差为255.8亿美元。为发挥两岸经济互补性,营造良好的台商投资环境,大陆在福州马尾和厦门海沧、杏林、集美设立四个“台商投资区”,在沈阳、南京设立“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在成都和武汉批准设立了“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在福建、山东、海南、黑龙江、陕西等省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在福建、山东、四川、黑龙江等地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两岸农业交流和台湾农民在大陆创业构筑合作平台。大陆已批准设立2家台资银行、1家合资台资保险公司、7家银行代表处、12家台资证券公司和9家保险公司的近30个代表处。这充分说明,加强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有利于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符合两岸中国人的共同利益,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在全面把握两岸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明确提出:“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与往来,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推动全面、直接、双向‘三通’,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维护台海和平稳定。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这为两岸开展经贸合作明确了着力点。只要双方按照这个方向不懈努力,就一定能不断开创两岸经贸合作的新局面,造福于两岸中国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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