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施行: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发布日期:2006-02-28    浏览次数:2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记者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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