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7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委(团工委):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自2009年6月以来为进入基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扶持政策和有效服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在蓉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孵化创业、社会组织等,均可自愿申报。近三年已被认定为“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单位和2013年认定的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本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园区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目前运营状况良好。

  2.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促进大学生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相关内容。园区内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孵化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3.在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4.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机构,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积极为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人事代理等创业服务。

  5.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6.基地每年有专项资金投入,为入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租金、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7.近三年以来,入驻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6户。

  (三)申报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2.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内容。

  3.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扶持、指导服务、跟踪扶持的相关政策以及已经提供的管理服务简况。

  4.近三年以来,入驻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近三年以来,入驻基地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等有关情况。

  (四)申报时间。

  申报2014年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

  二、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人社局牵头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特别是属地高校自愿申报, 并会同当地财政、教育、团委等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择优上报。上报前应在公开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区(市)县人社局请于11月15日前将《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

  三、认定

  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组成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到申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结合各地审核意见,对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管理规范、成功创业人数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具有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后,由市人社局在公开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联合行文认定为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牌并按照成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14年,全市范围内拟认定的“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总数不超过5家。在同等条件下,对现无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区(市)县将予以适当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共同成立“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就业处。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通知并组织本地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参加申报,并做好审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市)县要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确保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园区或基地,坚决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园区或基地要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已经发放补贴的按规定追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审核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2014年10月20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