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政府“埋单”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发布日期:2006-02-27    浏览次数:2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为了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义务教育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每年将其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查阅。(记者田雨、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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