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03-02    浏览次数:2

 
  由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3月1日起实施。

  依据《办法》,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根据《办法》,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应配合加强专利保护,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根据《办法》,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近年来,中国会展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加强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中国会展行业迅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今年1月,贸促会发起并联合943家中国会展行业从业单位共同签署了《中国会展行业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宣言》。宣言签署单位宣布将在所组办展会上杜绝剽窃、假冒、伪造、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分享到: 收藏本文